Arrow Electronics, Inc. 出口条款和条件
附件 D. 出口条款和条件
修订日期:2024年9月9日
A) 产品使用限制
[Arrow Electronics, Inc.或其他Arrow实体]、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卖方”)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且您订购产品时同意不会用于生命支持系统、人类植入、核设施或系统或任何其他产品故障可能导致生命损失或灾难性财产损失的应用。如果您违反此协议,您同意对卖方进行赔偿并使卖方免受因违反此协议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
B)遵守法律
客户承认其从 Arrow Electronics, Inc. 购买或收到的商品、软件和/或技术可能受到出口、再出口或其他限制。因此,客户同意遵守此类物品所适用的所有出口和转口法律及法规。尤其是:
1.客户保证,据其所知,物品不会被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出售、再出口、转让或并入产品中,以使美国、联合国、欧盟或其他适用政府拒绝或限制方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受益。该等名单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 第 744 部分的实体清单和美国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特别指定的国家清单。
2.客户保证,据其所知,除非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获得授权,否则物品不会被出口、再出口、直接或间接转让、转移或转运至或通过任何违反联合国、美国、欧盟或任何其他适用禁运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卢甘斯克或《EAR》第740部分补编第1号中定义为国家组E的任何目的地及其中发现的其他目的地限制。
3.客户明白,美国原产商品以及包含美国原产内容的外国制造产品可能受 EAR 约束。在再出口或转让的情况下,客户需获得美国政府和任何其他适用政府的所有必需的许可(即出口许可证、执照等)。
4.客户保证,据其所知,除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获得授权,否则物品不会被使用、出售、再出口、转让或纳入直接或间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储存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武器、核计划、导弹、海上核推进项目、无人驾驶飞行器(航程为 300 公里或以上)的产品中,或适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其他最终用途。
5.客户保证,据其所知,除非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获得授权,否则物品不会被直接或间接地使用、出售、再出口、转让或纳入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军事情报最终用户”的产品中,这些术语的定义见 EAR 第 744 部分。
6.客户认证不会将物品用于涉及以下的活动:在中国、香港或澳门地区开发或生产先进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或相关零组件,或开发、生产或使用超级计算机或相关零组件,如 EAR 第 744.23 条所规定。
7.对于受欧盟管辖的交易(特别是经修订的欧盟理事会条例 (EU) 第 833/2014 号第 12g 条和欧盟理事会条例 (EC) 第 765/2006 号第 8g 条),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口、再出口、运输或转让从 Arrow 购买的任何产品至俄罗斯或白俄罗斯,或供俄罗斯或白俄罗斯的任何一方使用。
除了承认其不向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出口或再出口的义务外,客户还证明其应采取合理努力确保下游方(例如客户、经销商或经纪人)不违反此规定。
如果客户违反本规定,将从 Arrow 购买的任何产品出口、再出口、装运或转移至俄罗斯或白俄罗斯,或用于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则:
- Arrow 拥有立即终止任何现有订单和协议的唯一权利。
- Arrow 有权保留目前账户上的任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预付款。
- 此外,Arrow 还有法律义务通知相关部门。